网友说话:公示“小偷”属侵权行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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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ttp://www.sina.com.cn 2003年10月08日07:56 人民网 |
据武汉晨报网9月28日转载《信息时报》报道称,25日上午记者在深圳东门一带看到,在东门、东门中等行人最多的公交站牌上都贴有一张“谨防小偷”告示,告示上印出“小偷”头像,共有21个(其中有7名女性)。告示以匿名的方式张贴的,没有任何单位署名。据当地派出所有关人士称,由于告示没有署名,警方也不知道是谁张贴的,估计应是有关部门所为。 行人驻足观看“小偷公告” 类似上述深圳的情形,在其他地方也发生过。例如2002年9月在武汉,汉口黄浦路的华普超市内就贴出一纸《公告》,罗列开张半月来盗窃者的处理结果。该公告盖有江岸区二七街派出所公章,上面依时间顺序列举了该超市开张半个月来抓获的7名小偷的情况,内容包括姓名(未用全称,以“张某”、“顾某某”等代替)、籍贯、盗窃物品以及处罚结果(轻者罚款,重者拘留15天)。超市负责人认为,为遏制小偷的嚣张气焰,他们只好这样做。 我认为,深圳公示“小偷”做法显然不妥,属于侵权行为,侵害了有关当事人的“人格权”或“名誉权”。因为,一个人是不是“小偷”,只有法院才有权作出判决,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,均无此等权力。实际上,向社会公布“头像”的做法,只适合于“通缉犯”等特殊情况,决不是任何单位或其个人都可以随意这样做法。 至于武汉的做法,亦属不当。一是,虽然《公告》中对于被认定为“小偷”的人的名字作了“模糊处理”,但认定某人为“小偷”的举动,与深圳一样,属于不合法之行为(遗憾的是,当时却有一位法律界人士这样说,派出所的公告中对小偷的姓名和住址予以“模糊处理”,避免了侵犯其合法权利,“这种做法还是可以的”);二是影响也不好,看过公告的顾客,多数对该种做法不以为然,正如一位顾客所说,这样“杀鸡儆猴”,让人感觉很不舒服,“像是背后老是有一双眼睛盯着我”。 我之所以在“小偷”问题上计较一番,实在是考虑到在“依法治国”的大环境之下,相当一部分国民的法律意识还是很薄弱的,时常有侵害他人“人权”的情况发生,有的甚至酿成“人命案”。 例如,去年北京西直门一家小商品店里,就曾挂出“偷会挨打”的牌子,非常醒目,而且每个柜台都有。有人问道,要是有人偷东西会真的会挨打吗?商店人员说,“当然打了,我们先罚他钱,如果不给就得挨打。”(《北京娱乐信报》,2002/8/22) 城市“井盖”丢失现象比较多,摔伤人的事也不在少数。为此有人在墙上刷上标语警告,“偷井盖者抓住剁手”这样的标语也就赫然出现在北京明光里北路的一面墙上(《北京娱乐信报》2002/08/29)。 最近发生在湖北潜江市老新镇文安村的惨剧更是让人震惊。据汉网9月21日报道,当“惯偷”被集体殴打致死后,村民们竟认为这是“正义战胜了邪恶”。 看来,法制教育任务还是相当繁重的,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引起高度重视,而决不可掉以轻心。多年以来,“口头”上已经很重视了,关键在落实。 如何落实?重点在哪里?重点在基层社区。情况业已表明,这类问题大多发生在基层,不仅是农村,城市社区也比较突出。以往一提到法制教育,只想到农村而忽视城市的倾向,值得注意。 法制教育方法更应讲究。在这个问题上似乎有一种认识上的偏差,以为落实就是领导讲话、发文件,话讲完了,文件发下去了,就算是落实了。其实不然。这样并不能够真正解决问题,这种“一般性号召”式的宣传教育效果很差,很可能是在“走形式”。基层群众最看重实际。 除了把法律本身“宣讲”明白之外,“实例”教育最好。身边人、身边事,看得见、摸得着,真实可信,感同身受,印象深刻,效果最佳。 “实例教育”,途径很多。广播电视当然不可少。室内外“墙报”、路边之“黑板报”等传统方式,与群众生活环境融为一体,茶前饭后,“形影不离”,“利用率”最高,且“成本”又最低;更因其具有“通俗化”之特点,历来为大众所喜闻乐见。来源:人民网 |